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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拒绝储户的十大理由?!看律师怎么说!

时间:2015年08月09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一、24年前储蓄不保值——理由是存单已失效

案例:1989年,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2013年,存单终于到期了。当盛忠奎夫妇去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22万元成了黄粱一梦。银行方面给出的解释是,央行1989年针对保值储蓄下发了紧急通知,该业务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楚天都市报》2013年10月7日)

律师说法:

1、保值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不因超过人民银行的规定期限而无效。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性文件属于金融政策的范畴,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规定,还不能等同于法律规定,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不应因超过人民银行的规定期限而无效。办理保值储蓄业务的银行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存款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以存款期限超过人民银行的规定导致存期无效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

2、超长期保值储蓄合同过错的认定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关键作用,银行没有理由要求储户掌握并判断银行有关存款期限和利率的合法性质,银行在接到央行的停办通知后仍然开具超长期保值储蓄存单,其过错完全在于银行,应当依据存单约定全面履行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对于银行以宣传形式承诺无条件转存,若未能按照约定转存,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过错给储户带来的损失。

二、银行拒绝兑换百斤硬币——理由是清点太麻烦

案例:武汉吴女士父母做生意常年累月积攒有上百斤硬币,以1元、5角、1角的硬币居多,因家中准备买房,吴女士于2015年5月2日把这些硬币拿到银行兑换,却接连遭到五家银行拒绝,有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腾不出地方存放这些硬币,有的银行表示人手不够难以处理。(《中国日报》2015年5月5日)

律师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6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人民币支付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禁止妨害人民币的流通。商业银行属于服务性金融机构,本身就具有兑换货币的职能,硬币存款属于存款业务范围,拒收属于违法行为。任何人遭遇拒收情况都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支行)投诉。

2、储户虽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权利,我们也提醒储户如果手头有大量硬币需要兑换,可将零钱分成几部分或到多家银行分次存入或兑换。如果一次性存入或兑换,最好与银行预约硬币存储业务,方便银行调配人手进行清点。此外,兑换大量硬币时,建议选择级别较高的支行进行兑换,因为该类型支行人员配备也相对充足。

三、17年前存折取钱遭拒——理由是当年账目未留底

案例:某女士1998年在西安星火路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700余元,一直存放没有使用,日前想去取钱,银行虽承认存折无误,却以当年没有电脑没留下底子凭证为由拒绝取款。储户难道就该为银行的工作失误承受损失吗?(《中国青年网》2015年7月11日)

律师说法:

1、“老存折兑现难”已成为银行业通病,原因无非银行机构拆并,或账务留底保管不善等。年代久远加之当时的技术限制,“无底可查”确实难以避免。但出现此类问题并非储户过错,有无电脑留底、有无账目明细、是否登记都与储户没有关系,能否找到相应的存根,也不是储户的责任,而是银行自身的管理和运作体系所致。银行有责任对储户的档案承担保管责任,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而造成档案的缺失,应该承担档案缺失所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让储户埋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2、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和合同法原则,存折作为一种合同要约,是双方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基本依据。储户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存折是真实合法的,那银行方面就必须依约履行,根据相关的规定为其进行兑现,否则就是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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