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措施】: (1)对出资人交付的非货币财产权利最好聘请相关的专业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核和鉴定; (2)及时的办理非货币财产的转移和登记手续; (3)加强合法有效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 二、设立协议不当的法律风险 l、缺少书面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公司设立时的这一阶段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因此主要依靠的是发起人之间的约定,而书面的设立协议和完善的约定是设立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法。实践中,出资人较少考虑公司设立过程出现的问题,缺乏书面的设立协议。当公司设立活动出现与预想结果相悖的情况时,纠纷和诉讼可能性增加,由于出资人之间缺少设立协议的约束,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模糊,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将—直持续存在于公司股东之间。 【防范措施】: (1)在公司的设立当中,出资人或发起人一定要签订设立书面协议,以避免设立过程中出现的众多问题或公司设立失败时所产生的责任分担。 (2)明确设立过程中彼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及出现问题时的相关处理方法和方式。 2、设立协议内容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发起人或出资人在公司设立的协议中如果约定内容不当或者违反强行性的法规,很容易导致该条款无效或使公司无法成立。如出资人约定设立一专门从事走私的公司,很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无法成立。 【防范措施】: (1)搜集与此相关的法律信息; (2)签订协议时咨询专业人士或聘请法律顾问; (3)增强设立人或发起人的道德和法律观念。 3、未约定股东之间竞业禁止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竞业,即竞争营业,竞业禁止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即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缺乏对股东约束的法律风险,具体体现在竞业禁止上。公司股东另外投资从事与公司相同的行业,形成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这种法律风险的原因在于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和商业秘密,因而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