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及向其他程序的转化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如有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或者要求继续调解等客观原因,不能在一个月内审结的,经庭长书面批准,可以延长审限至二个月。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应转化程序,如发生以下情形,应将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 (2)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增加了非金钱给付类请求的; (3)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要求追加当事人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案件发生程序转化,应经庭长或者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转为按照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的需制作笔录备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作出书面裁定。 四、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再审问题 1、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基层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应当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经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直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