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诉讼标的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标的额为内蒙古自治区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立案及审理 1、人民法院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一般应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立案,并向当事人释明一审终审,同时发送《小额诉讼告知书》。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小额诉讼告知书》发送被告。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诉讼费按件收取,每件2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予以免交。 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并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 5、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举证期的,可立即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举证期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一般不超过7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的,办案人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答辩期,指定的答辩期一般不超过7日。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要求当事人在出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适度简化庭审环节,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可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争取一次庭审审结。 7、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可在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裁判。 8、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所制作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判决书事实及理由部分载明要点即可,调解书、撤诉裁定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省略诉辩意见及查明事实部分。 9、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但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除外。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庭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在宣判后5日内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