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符合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额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电信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因拖欠水、电、燃气费用引起的供用水、电、气合同纠纷; 4、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5、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 7、欠款数额明确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8、普通消费服务纠纷案件; 9、其他可以适用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 (二)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 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2、 涉及财产确权的案件; 3、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4、 需要评估、鉴定的或者诉前虽进行过评估鉴定但对方有异议的案件; 5、 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 6、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8、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9、其他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