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新加坡的法治既然带有此浓厚的个人色彩,在李光耀仍然能够发挥其个人的影响力时,当然不成问题。然而如果李光耀所代表的法治价值,不能够形成一种“制度之善”时,也就是存于李光耀个人脑中、来自其成长背景的经验、出自其个人言行力行的法治观,未能获得执政党员的衷心信服,也就是新加坡人民被说服采纳这种理念时,则此种法治能够维持多久?颇令人怀疑。易言之,实行李光耀式的民主,需要一个意志力坚强的领袖,该领袖本身不仅要以身作则,更要具有群众魅力,同时,执政党要能够掌握国会的绝对多数,才能够阻止摧毁严密体系的异议出现。在李光耀之后的情况,可能就有更大的变量,所以西方强调的法治,可以排除个人“人”的因素,但新加坡的法治则否,这是值得重视的。 第二,作为保障人权的工具:新加坡基本上对于法律乃保障人权的看法,与世界上各民主国家并无不同,只是人民在享有“自由”的程度上,不如先进国家来得宽松。但李光耀本就认为,西方民主模式本就不应无差别地用于东方国家之上,过多的民主和自由只会破坏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故李光耀常以其所独认的“亚洲价值”来作为其行为合理化的依据。因此本文以为李光耀在维护人权方面的观点乃是:“尊重”而不“放纵”;“秩序”先于“民主”;“公益”重于“私利”。这些具有团体主义色彩的立法观,的确是属于保守主义的法治国家理论。就新加坡实行严刑峻法,基本上获得极大多数老百姓的认同,所以,每次大选都在可信为公平的情形下执政党都获得过半数以上的得票率,显示出新加坡公权力的出发获得了充分的合法与正当性。新加坡应为一个民主体制的国家,当毫无疑问。在麦可·费事件发生时,《海峡时报》曾作了一个民意调查,认为生活在新加坡觉得安全的,占百分之九十九,只有百分之一认为不安全;认为对维持治安而言,政府已善尽职责者,占百分之九十八;认为深夜妇女在周遭散步觉得安全者,占百分之九十六。这个统计资料表达出人民对政府治安成效的高度满意,这也绝对是全世界各大城市所难以望其项背的。 此外,值得一提的,新加坡自80年代开始积极推行所谓的“儒学运动”,就狭义而言,其或许只是单纯的道德教育运动,但广义来说,其对社会秩序之稳定及道德价值之重建、政治威权的确立及外交上权衡樽节的手段,都有着连带关系。梁元生:“‘外圣’而‘内王’——李光耀与新加坡儒学”,载《(香港)人文中国学报》1997年第4期,第150页。而这样的一个运动,这当是李光耀为缓和法律所带有之“他律”的强制性,所为的统治手法的一种转变,而企图藉由道德力量来使人民产生“自律”的倾向,以减缓社会长期在近似严格管制下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或不满情绪。毕竟新加坡是一个开放的城市和国家,就算李光耀如何藉由法律来防堵外来思想或物质的侵入,在人民享有居住、迁徙或旅行的权利下,西方开放的自由思潮终会被带进新加坡,而形成人民生活的一股暗流,所以必须寻找另一种可为人民接受的统治方式,以巩固自己的领导地位。也可以使新加坡居民更具有东方人谦和的美德,有助于协调多种族的社会。近二十年来,新加坡周遭的国家,例如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及菲律宾都发生许多残暴的种族冲突,唯独新加坡能出淤泥而不染,形成三族共生的净土,也是新加坡值得傲人之处。 综上所论,李光耀在历史的动荡中找到了类似中国法家所主张之以“法”治国的富国强兵之路,且在其“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使命感下,带领着新加坡跃居国际舞台,其领导作风与统治手段虽亦常为人所批判,但我们也无法否认新加坡今日成功的这个事实。故以李光耀治下的新加坡为例,其已经与两千年前中国法家的思想,特别是韩非子的思想,不谋而合。在李光耀并未学习法家思想在先,成为法家信徒——这是中国历史上,许多改革家,例如,王安石、张居正等主张“外儒内法”,却不约而同地走上了法家之路。可以说中国法家理论,在中国孤寂了两千年后,终于在马六甲海峡边上的蕞尔小国,获得了验证的机会。法家及李光耀的法治思想,提供了世人“王者之路”的基本要件有三,即(1)适宜民情的法律制度;(2)上位者遵法、行法的力行;(3)执法者确实执法的决心。能行此三者,则国家可大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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