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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耀原来是法律高材生,他的法治观影响新加坡!

时间:2015年03月25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李光耀虽然出身在一个客家家庭,是新加坡第三代华侨。但依李光耀自述:他小学只受到两三个月的华文教育(其实是福建话),后即转到英文小学,从一年级读起,而后进入最好的中学(莱佛士书院),也是英文学校,而后赴英国剑桥大学攻读法律。李光耀自承自己并未受到华文教育,在家与亲人也用英语而非客家语或福建话交谈。所以其教育过程丝毫未接受正式的儒家文化,遑论法家文化了。同时,李光耀的父亲极仰慕英国,行事作为无不以英国的绅士为尚,当然不可能传递太多儒家的文化予李光耀。所以李光耀对于中国法家思想应极为陌生。这可以由李光耀叙述其学习过程,毫无片言只语提及中国法家的理念,获得验证。见《李光耀回忆录》,新加坡联合早报1998年版,第32页以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李光耀为了读日本军政府的告示,才开始花时间学中文,经过半年才学会。但不会念及说中文。而李光耀是在担任总理后,才开始决心学习华文与华语,经过数年的努力后,才能够阅读《华文日报》及说华语。

新加坡是李光耀发挥其法律专才的舞台,新加坡实施法治的成效,也提供了世人检验李光耀法治观许多的素材。

从中国法家思想的思维出发,并印证历史的发展模式以观,以“法律”的方式来治理国家,确实是一套合理可行的方法,虽然其与现代西方法治理念的出发点不同,但是法律的存在及普遍化,至少使得国家、社会甚至个人有了一个比较合理客观的行动标准,并增加了社会的公平性,对于国家的发展及社会秩序的维持,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若纯粹采取中国法家的以“法”治国方式,本文以为至少存在着下列两个缺点:第一,法律本身不一定就是正义的化身。如果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能为人民所接受,则这样法律的执行,便只是为达到施政目标及维持纪律的统治工具而已,因此所谓“恶法亦法”的情况便无法予以避免,而这也是西方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盛行之法律实证主义的缺点。第二,以法施教的不足性。法家崇尚严刑峻法,注重法令的威吓功能,期望能以刑去刑,使人民因为法律的施行而知道何者当为,何者不当为,达到以法施教的目的,所以其极力反对及排斥儒家所用的道德教化方式。然而,法家思想忽略了法律本身是属于一种“他律”的存在,无法建立或形成人民“自律”的观念,故所谓“导之以刑,齐之以德,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刑,有耻且格”乃是正本清源之道。所以法律与道德教化,两者不可偏废。而法家只重其一,是有不足也。

而综观李光耀的执政方式,不可否认的,其非常重视以法教民的重要性,虽然这有一部分是因新加坡所处的环境所使然,但是我们也看到李光耀本身亦十分重视道德操守的观念,如果没有他这种自正其身以收风行草偃、上行下效的做法,相信仅有法律的施行,亦不能将新加坡治理得井然有序、清明廉洁,此与台湾相比较,当可证明其中之道理

因此,从李光耀偏重以“法”治国的模式来看,法律的制定与施行,在新加坡具有两种功能:第一,作为统治的合法工具:对于新加坡,相信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会否认它不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但是新加坡的法律,有甚多是把李光耀个人所认为的正确价值观念予以法律化,使得新加坡能够照着李光耀所认为应该走的方向前进,这样的“个人观念法律化”,新加坡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亦可谓是李光耀的法律,毕竟其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迄今为止一直都是执政党,而国会又几乎皆为行动党成员所构成,故在李光耀执政期间,彼等以李光耀马首是瞻及在其观念的影响下,不论李光耀在主观上是否认识到法律作为国家统治的有效性,但至少在客观上,法律确实发挥了统治工具的作用,这点应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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