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举措,拆掉旧的,建设新的,按理说是一件好事,但是好事办不好,也就成了坏事。近几年,很多地方的拆迁已经陷入野蛮拆迁的怪 圈,拆迁公司只考虑自己的任务,不考虑拆迁户的利益,地方执政者更加关注的是项目进度和执政业绩,在他们眼里被拆迁户的牺牲是应该的,于是很多捍卫自己权 利的住户被扣上“钉子户”的大帽子,似乎维权成了没有大局意识的违法行为。然而事实上,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是弱势的一方,众所周知拆迁方大多态度蛮横、补偿方案说一不二;停水、停电、围堵、挖路是家常便饭,各种恐吓、威胁、骚扰也会伺机 上演,这些手段尝尝让被拆迁人苦不堪言,更可怕的是还有一些隐形的陷阱也同样危险缺却总是不为人知,不知道作为被拆迁人的你是否已经掉入其中。 拆迁律师解读隐形陷阱一:拿政策说事 政策这个词的含义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 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具有阶级性、正误性、时效性、表述性等特点。简而言之,地方政府所谓的拆迁政策,自然是为了其完成拆迁工作而制定的,为了行使其职权和方便其管理所用。但是,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我国是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即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各级行政部门在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作为,胡作非为超越法律允许的界限就是违法行为。在现实中,拆迁方大都会拿着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或者管理办法之类的“尚方宝剑”,以证明自己的拆迁行为是合法的,拆迁方所制定的补偿是合理的,而广大的被拆迁人则只好信之听之,不敢反驳,其实这是错误的。虽 然我国目前在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但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已经设定了我国征收补偿要达到市场价格这一合理标准的大纲,任何的地方政策也不能偏离法律设定的这一大纲,被拆迁人把握住这一原则就不会轻易地被征收方所牵制了。 拆迁律师解读隐形陷阱二:评估报告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 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 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的规定,无 论从评估机构的选择还是评估结果的异议,都对被拆迁人进行了法律保护。可是在实际当中,评估报告可是让被拆迁人吃足了苦头,很多拆迁方直接自己就确定了评 估机构,根本不会与被拆迁人协商选定,而且拆迁方选定的评估机构也并不能保证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结果更是让被拆迁人瞠目结舌。拆迁时为了公平起见, 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本没有问题,问题就出在具体操作中,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出的价格自然是“内定的”不可能做到真正 的客观公正。而被拆迁人若自己找一个评估机构,评出的结果,政府又不予认可。甚至有很多集体土地被征收引起的房屋拆迁,拆迁方也用评估报告来说补偿,宅基 地上的一套老房子每平米才评估几百元,而重点的被征收土地的价值却只字不提,安置房却又是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一平米的市场价格,让被拆迁人交差价,使得被征 收土地农民苦不堪言,这种评估本身已经偏离了合理补偿的法治轨道,严重降低了被拆迁人的生活居住水平。所以,评估报告其实并不是补偿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像很多拆迁方借“拆违”强拆房屋一样,评估报告已经成为拆迁方为了达到低成本拆迁而使用的道具。被拆迁人与其苦苦和拆迁方纠缠在评估报告是否合理的问题上,还不如在如何让拆迁方对你提出的补偿要求上做出让步来的实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