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律师的工作是否存在失误。一般情况下,有理应该打赢官司,但有理却未必能够打赢官司。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有理的时候如果出现工作失误,就可能丧失法律上的依据或者保护,这样就可能有理也打不赢官司。律师受人之托,必须忠人之事,容不得半点工作失误。这就要求律师必须严格按照律师各项工作的规范要求去工作。如果律师违反工作规范,或者疏忽大意,出现工作失误,那么这样的律师必然不能为当事人所接受,更不可能得到当时人的肯定和赞赏。 12、律师工作的结果是否令当事人满意。当事人委托律师,自然都想追求自己满意的结果。律师工作追求的目标,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都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向着当事人追求的目标而努力。所以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最为重要的。结果好,无论律师本身的水平或者品格如何,对当事人来说都不甚重要了。如果结果不能令当事人满意或者接受,那么即使有再多的理由,都回避不了该项追求失败的现实。这种结果,不仅当事人痛苦,其实对律师来说,也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如果这样的结果不是律师本身工作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就并不能说明律师无能或者业务水平低,不应因此而影响对律师的评价。如果这样的结果是律师本身工作的原因造成的,那么自然律师就有责任,这样的律师则是当事人的悲剧。 13、是否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实质上也是普法的过程,是当事人学习和提高法律意识的过程。优秀的律师,通过自己的服务,会使当事人对国家法律和执法的状况等等有着正确的认识,并能提高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而一些低水平的律师,对当事人灌输所谓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等错误理论,纵容、唆使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送礼,误导当事人形成错误的法律意识,最终则有可能贻害无穷。这种差别,不仅显示了一名律师业务水平的高低,也体现了一名律师社会责任感的差异。 综上分析,律师工作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对律师工作客观评价的复杂多样性。 官司的输赢有的时候与律师工作的水平相关,但许多时候并不是判断律师工作水平的唯一标准。对于许多当事人来说,即使输了官司,但如果通过律师卓有成效的工作,解答了当事人的法律疑难,减轻了当事人的心理压力,缓解了当事人的身心之累,免除了当事人的口舌之争以及脚力辛苦,并提高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那么当事人也并不是没有收获,律师的价值依然不可否认。 作为当事人,了解一名律师往往比打一场官司还要复杂和困难许多。如果有幸能够遇到一位非常优秀的律师,那么就应该理解自己的律师,并善待自己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