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断绝父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但是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如果可以,是以怎样的方式解除?本文就来探讨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问题。 本文所探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若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为一般的姻亲关系,而非法律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需要解除。
第一种方式: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随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 参考案例:(2018)豫1729民初2086号
案由:离婚纠纷
裁判摘要: 被告魏某1与魏某2之间是继父与继子的关系不是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这种关系因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建立,当然也因原被告婚姻关系的消失即离婚而解除。因此,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魏某1与魏某2不存在这种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依照公平的原则,原告张某作为魏某2的母亲是实际受益者,应当给被告的适当的经济补偿为宜,根据被告对魏某2抚养的期限及本地消费水平,原告给付被告的经济补偿酌定5000元。
说明:很多法院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之间的离婚判决中并不会提及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一并解除,进而不支持继父母要求返还抚养费的主张。所以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当然因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
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法院没有对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是否一并解除作出认定时,后续如果继父母死亡,继子女主张继承权时,若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母没有再对继子女履行过抚养义务,继子女也没有对继父母尽过赡养义务,那么法院倾向认为继子女不享有继承权。如果是继父母向继子女主张赡养费,法院一般会采取宽松的态度,认为继子女应当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参考案例:(2020)川1403民初1601号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裁判摘要: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应当负起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原则上不能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但是如果关系恶化,经继父或继母的请求,可以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现双方关系不和,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解除继父子关系,说明原告李某1对被告李某2已失去继父子之间的亲情、信任,父子感情已无法弥合,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关系恶化已达到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故对于原告请求的解除继父子关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应由被告给付其抚育费35000元,因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继父母同样也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5000元抚育费无法律依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说明:大多案例,如继父母子女关系确实恶化,无法调和,法院一般会支持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但是裁判机关认为,解除关系后,继父母无权要求继子女返还抚养费,因为法律赋予的是继父母向继子女主张赡养费的权利,如果其主张解除,那么就不能再要求继子女返还抚养费。 在收养关系中,养父母和送养人之间或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是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通过协议解除,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不过结合实践中的案例,我们完全可以在争议发生前降低自己的风险。 在父母再婚的情况下,如果将来面临离婚,子女还未成年时,如果想自己及子女跟对方彻底摆脱关系,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除了子女继续由自己抚养外,可将共同抚养孩子期间所产生的抚养费向对方返还一半,并明确约定继父母子女关系一并解除。这样,子女以后被认定向对方承担赡养义务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如果离婚时子女已成年,必要时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只要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明显失衡,继父母的权益并没有遭到损害,那么法院将来调整和干涉的可能性也就不会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