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隐瞒婚育状况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诚实信用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那么,裁判机构能否直接援引法律的基本原则来作为裁判的依据,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呢? 司法实务中认为,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而法律并无对其进行保护的具体规定时,为了避免显失公平,这种情况下,裁判机构可以援引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实现对当事人的救济。 除此之外,裁判机构不宜直接以此作为裁判依据,因为这样会导致法律具体条款的弱化。 真相 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允许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会导致用人单位滥用合同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4:劳动者隐瞒婚育状况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要看用人单位是否以婚育情况作为招聘劳动者的条件。 因《就业促进法》保护已婚未育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如果用人单位以是否结婚、生育来作为招人标准,在招聘之初就明确表态,概不录用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并以此为由解聘录用的已婚未育女职工的,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歧视就业者。 真相 用人单位只是按照一般条件招聘录用已婚未育女职工之后予以解聘的,而不是在录用之初因婚姻状况而解除对已婚女职工的聘用,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就业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