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王小姐与张先生因性格不和,王小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主张系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王小姐向张先生支付系争房屋价值一半的房屋折价款。 一审期间,王小姐与张先生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但就系争房屋的分割存在较大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小姐能否基于共同共有的房产登记事实主张享有房屋。 【法庭判决】 一、准予张先生与王小姐离婚; 二、离婚后,位于浦东新区的系争房屋产权归张先生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由张先生负责偿还,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内支付王小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000元。 王小姐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系争房屋虽然系张先生婚前购买,但婚后张先生自愿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张先生、王小姐名下,并登记为共同共有,故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张先生、王小姐的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予以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应当在扣除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之后,结合房屋来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及双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倾斜分割,王小姐要求分得房屋价值一半的财产权益于情于理都不合适,王小姐主张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向张先生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