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三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张印与赵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13号 2013年1月8日受害人赵庆栓与被告人张印、翟学立和翟金虎共同饮酒,饮酒之后四人共同回家。由于受害人赵庆栓的摩托车放在王楼村,因此半路时三名被告就离开受害人分别回家,当晚受害人赵庆栓在回家途中跌入路边浅水坑中溺亡。 终审法院审理认为:作为酒场参与者之一,无论是否参与劝酒均应分担责任。被告人在明知受害人饮酒且欲独自回家时未予以劝阻,因此未尽到充分提醒注意义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廖定邦等诉廖定强等生命权纠纷案(2014)永法民初字第04429号 廖定强、廖聪辉、周维英、谢灿平、陈贞菊、牟友红系工友关系,其中廖定强与廖聪辉还系叔侄关系。2013年12月14日晚受害人廖聪辉与上述工友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一家火锅店吃饭。席间共同饮酒。吃饭结束后,周维英、谢灿平、陈贞菊、牟友红先行离开,廖聪辉在廖定强结账时骑摩托车离开。同日20时30分许,廖聪辉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的义务。本案中,廖聪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与受害人廖聪辉同桌饮酒的五被告,虽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共饮者在廖聪辉饮酒后应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因此,五被告对廖聪辉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被告廖定强是本次酒席的宴请人,同时也是廖聪辉的长辈,所以其对廖聪辉的人身安全负有较其他共同饮酒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其对廖聪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比其他同饮者较多的责任。 案例三:吕俊莲等与吕茂学等生命权纠纷上诉案(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295号 受吕秀辉之邀,王某某(被害人)、吕茂学、邓坤、邓红英在饭局上共同饮酒。在饮酒结束后,受害人王某某也并未显示出不良反应并拒绝了吕茂学的护送要求。后王某某猝死,尸检显示王某某在患xxx病的基础上,因大量饮酒并发急性坏死胰腺炎,进而诱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终审法院审理认为:饮酒中,上述饮酒人并不知王某某患xxx病,相互之间也没有无恶意劝酒行为。饮酒结束后,王某某也未显示出不良反应并拒绝吕茂学的护送要求,自己步行离开,这足以说明吕茂学、邓坤、邓红英、吕秀辉在主观上并无过错。故判决四名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