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关于企业在经济合同中的条款设计,严格来说,有履行义务的条款就应该有对应的违约责任,否则约定的事项等于没约定,虽然法律规定会对此进行补充,但是法律规定是原则性的因此操作性不强,另外法律规定也是最低限度的保障,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未必能补偿企业的损失。 经济合同其实就是一个生命周期,从商务谈判开始(孕育期)、到签订合同生效(出生期)、合同的履行(成长期)到最后的解除或者终止(意外死亡或者自然死亡)都需要企业去注意。诚然,孵化期或者成长期的企业更多的是考虑企业如何发展,对于企业法律性事务的管理考虑成本问题而略有忽略,但实际上,这方面的忽略减少的成本可能在某种情况下会打击企业的发展甚至让企业走向消亡。 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除了合同的谈判、合同的拟定、合同的履行这些细节外,更重要的就是加强相关部门以及人员的合同法培训,不需要要求把相关人员培训的跟律师一样,但是必须让企业相关人员知道基本的注意事项。 三、关于是否需要聘请律师作为常年顾问的问题 其实企业是否聘请律师作为常年顾问,通常考虑的是:企业没太多法律事务、企业不大、企业没什么纠纷、聘请律师作为顾问费用较高。其实,这点是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问题,不少个人甚至企业家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的,其实,这是个误区,且不拿律师法服务范围来说事,简单来说,上面的提及的两个常规性的问题,就是律师可以处理的问题,比如起草、调整企业的规章制度、人员培训、配合企业做商务谈判、起草、修订合同、出具法律意见,甚至收购、并购、增资扩股等法律事务,律师都可以处理。至于成本的考虑,其实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涉及事务的复杂程度不同,由此决定了律师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费用不同,就具体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来说,摊分下来的费用并不高,但是律师提供企业日常管理的法律服务并非是可见的收益,因此,很多企业对于内部的法务部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不重视也就是在此,甚至把聘请法律顾问仅算为成本消耗。其实,一旦发生诉讼,有法律顾问和没法律顾问是完全不同的,理由是,诉讼就原告而言,举证责任通常在于原告,而原告要把握诉讼的主动权,就必须将案件的事实尽量的复原呈现在法官面前,而复原的工作就在于日常的管理是否到位,法律顾问如果在企业的日常管理存在问题时没有及时提出,那么该法律顾问显然是不合格的,当然,前期是企业并非有意隐瞒该类问题。有些企业在发生诉讼时陷入被动,甚至败诉,之后埋怨聘请的诉讼代理律师工作不尽责,排除代理律师可能存在不尽责的可能性来说,更多的原因在于企业的日常管理问题所隐藏的风险。顾问律师在提供企业日常管理法律服务时所考虑的,基本是以可能发生诉讼陷入被动作为出发点的,此点跟律师执业经验、专业能力有关。而有些企业家认为,企业哪来那么多风险、不可能打官司,其实律师的意见是保障企业能够把握主动权或者平衡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企业能承受的最低风险,如果企业听取了律师的意见,能承受该类风险,则理所当然的没有问题,如果不能承受却执意执行,则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则不应该归责于法律顾问或者诉讼代理律师,因为,诉讼过程中的事实仅是依靠证据所展现出来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未必一致。 企业的法律事务规范化最好在企业的创始之期就做好,如同培养小孩子,如果等小孩子已经形成习惯或者思维定势再进行培养,则工作量很大、成本较高且未必见效。因此,希望有意创业或者已经成立企业的个人,好好给自己的企业体检一下。 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创办三十年来,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我们愿做您值得信赖的法律专家,立志打造中部地区法律服务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