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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发票后付款有哪些危害?怎么样去避免危害?

时间:2014年07月26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四、“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风险规避

“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若要规避这些风险,应当把握如下两点:

(一)一般情况,尽量在得款后再开发票

(二)如若买方坚持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可要求买方在接受发票的同时,以书面形式签下一份“先开发票,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的单据,格式如下:

公司(卖方):

今为便于我公司入账,收到贵公司送来发票张(发票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以上金额我公司尚未支付贵公司,现承诺将于 年 月日全额支付,立此单据为证,以便贵公司记账。

公司(买方)

年 月 日

这种单据在送发票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若对方表示拒绝,应当断然拒绝对方“先出发票后付款”的要求,以防后患。

五、发票的出具管理,有章可循

发票的管理是有章可循的,发票不能轻易就向对方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然而,在现实中,提前常见,滞后亦不罕见。总而言之,双方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商业交易中,最为稳妥的解决方式便是依据相关规定,并辅以书面文字进行相关约定。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受托人将货物卖出后向委托人送交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货物移交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发票是付款的凭证,但是基于商业交往的一般信赖,“先开发票后付款”这种商业习惯普遍存在,习惯与风险并存,因此,为避免遭遇上真正的“老赖”,要做好风险规避措施,谨防诚信交易变成诉讼对抗,甚至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发票管理有章可循,发票的出具最好还是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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