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专办刑事案件的原因,我经常和深陷囹圄的企业管理人员打交道,常常为他们的遭遇感到痛惜。很多人会说,律师,如果我知道这是犯罪的,我就不会做了。我衣食无忧,根本没有必要为了那一点小钱去犯罪。我也会遇到工薪职业经理人,自己没有从单位获得任何额外的收益,却因为单位犯罪而替单位承担刑事责任。这些人也会说,律师,如果当初我知道这是犯罪的,我就不会干了,大不了我辞职,天涯何处无芳草,我犯不着为了公司“卖命”。与之相应的,是没有接触过刑事案件,正居其位的大量公司管理人员,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会需要和刑事律师打交道,一听说对方是专做刑事案件的,几乎是能离多远离多远。 每个人都会想着,我不会遇到这些糟糕的事。 确实,在一个规范的法治国家治理体系中,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凡是其它手段,包括道德、民事、行政、舆论手段,能够解决的社会矛盾和纠纷,都尽量用非刑罚手段解决,只有违背了社会普遍的道德情感的行为,才有必要通过刑罚予以惩罚。这也是现代刑法谦抑性的题中之义。同时罪刑法定原则也要求,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可以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即使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也不应定罪处罚。传统社会中,一个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稍具常识就可以判断。然而,众多企业家惨烈的落马现实告诉我们,常识在当下的中国,远远不足以帮助我们预防刑事法律风险,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国家没有统一的刑法典,97年刑法严重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频繁大修,导致社会很难形成稳定的对法律的合理预期,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 我们国家的现实是,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伴之而来的是政府治理和管控的无力,刑法这一利器往往成为最有效、最立竿见影的手段。刑法的扩张,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环节,对于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使法学专家也很难判断,更何况一个没有任何专业法律知识的企业管理人员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