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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民间借贷一定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4年06月16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一、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1.【借条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胁迫下的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6.【转账凭条作为证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二、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

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9.【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10.【借款债权的继承】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三、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交付

11.【本金预扣利息之一】借款人虽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当头抽取了部分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12.【本金预扣利息之二】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

13.【借条与款项交付】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

14.【收条与款项交付】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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