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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合法有效

时间:2021年12月2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微信、手机、监控视频、录音笔等录音资料频繁出现在生活和商务交往中,这些录音对于证明相关案件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录音证据”能起到什么作用?录音取证要注意什么?以上这些都是当事人关心的,本文将介绍录音取证的小常识。

 

  录音资料是否可以成为证据?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法?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
 

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采取,或者是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强吗?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要使得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出现在法庭审判当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录音资料本身需要没有瑕疵且完整。

▶在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的,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有其他证据佐证。

 收集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录音取证并不简单,是有技术含量的,根据司法实践,下面总结了几点要注意的问题:

0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这一点是基础,前面分析过了。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02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标一致,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可以的话,要多次确认。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中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03要让对方多说话并要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

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所需要的回答。

04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

法庭上的时间宝贵,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取证,要控制录音取证的关键内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几个时间点上,不要太散乱。

05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和完整,不能擅自剪辑、截取

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做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并且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录音证据,通常是无效的。

06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

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要仔细核实的,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文字内容最好是进行声像鉴定的语音内容辨识之后得出来的,更具有真实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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