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蕈中毒致死,卫生院误诊为肠胃炎,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01 案情简介
02 司法鉴定
1.被告某卫生院诊断错误是最根本的过错,误诊误治,延误黄金时间长达一天之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毒蕈中毒的临床表现虽各不相同,但起病时多有吐泻症状,如不注意询问食蕈史常易被误诊为肠胃炎,故当遇到此类症状之病人时,尤在夏秋季节呈一户或数户同时发病时,应考虑到毒蕈中毒的可能性,如有食用野蕈史,结合临床症状,诊断不难确定,但是本案中,观看入院记录,患方已经明确陈述进食蘑菇的病史,并且是三人同时出现症状,因此,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即使是乡镇级别的卫生机构,也完全有能力想到蘑菇中毒,但是本案被告未进行鉴别诊断,也未体现毒蕈中毒的可能诊断,仍旧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因此,被告的过错非常明显,直接造成了误诊误治。毒蕈中毒最关键的治疗是及时催吐、洗胃、导泻,中止尚未吸收的毒素,被告没有对毒蕈中毒的有效治疗,这就造成了关键治疗时机的错过,导致毒素进入内脏,并且治疗还加重了肝功能负担,加重了病情。 2.入院后没有及早进行肝肾功能检查存在过错。当时病人一早赶到被告处,处于空腹状态,具有肝肾功能检查的条件,但是被告没有进行常规检查,造成没有及早发现肝肾功能异常,存在过错。 3.沟通不力,没有告知病情风险和预后。没有告知病人愈后情况和疾病发展情况,没有告知疾病的风险性,影响了患方的选择权和决定权。 4.按排入住外科存在错误,造成治疗力度不够。 5.未及时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治疗,存在过错。 综上,被告某卫生院的误诊是造成患者丧失最佳抢救机会,造成最终死亡的根本原因,患者入院时尚处于毒蕈中毒的胃肠炎期,极具有抢救价值,被告过错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04 警示教训 本案悲剧本不该发生,一家三口同时发病,该患者属于症状最轻,其妻子和孩子诊治及时正确,得以救治,而患者因为症状较轻,医院也未引起重视,误诊为急性胃肠炎,诊治不力,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丧失了年轻的生命。 对基层医院而言:鉴于其地域位置特殊性及病人经济状况文化差异性等因素的存在,基层医院在接诊急症病人时,一定要详细问诊,始终保持对危急重症高度警惕性,如果超出本机构诊治能力的,尽快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进行救治。 对患方而言:遇到急性中毒,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尽量到经验丰富且具备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主诉尽可能详细,以帮助医生尽快确诊,尽快予以对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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