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时常听闻“试用期内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或是“员工书面承诺自愿放弃社保”等情况,而员工与企业之间就补缴社保所产生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那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指的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即劳动者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包括退休后的养老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等,以及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享受的遗属津贴。 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不得放弃。
情形一:员工作出的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无效 李某在入职某印染公司后即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主要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后李某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为李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 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协商处分。因此,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书面承诺无效。
情况二:员工放弃社保,解除合同时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法院是否支持? 郭某入职某服饰公司后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郭某以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经济补偿,是指当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时,企业仍需要向员工支付一部分钱财,通说认为这是企业缓解失业者生活困难的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但如果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单位仍需补缴社保,但不必承担经济赔偿。
情况三: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造成的医疗费损失由谁承担? 李某入职某服饰公司后,该公司未为李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李某就医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损失,要求该公司予以支付。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纳入社保基金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累积13万元。 对于未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并应当由企业偿还。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损失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以社保补贴的形式向劳动者进行发放,用人单位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主张返还该部分社保补贴。
情况四:员工损失的退休职工养老金,由未缴纳社保的企业与员工按比例承担。 甲入职后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并且领取了每月的社保补偿。甲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代扣代缴甲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甲退休后,根据现有社保政策,无法再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故甲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 该情况下,因乙公司未为甲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甲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甲要求乙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目前较为通行的办法是:酌定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75周岁这一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一次性计算养老保险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