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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强奸岳母未遂,妻子起诉离婚竟被法院驳回!

时间:2021年08月08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近日,一份离婚判决书在网络广泛传播。其中,男方因对女方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判处三年缓刑,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男方骚扰、殴打女方及其母亲的主张证据不足,遂驳回女方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号:(2019)苏1023民初5592

判决日期: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23民初5592号

原告:潘某,女

被告:徐某,男

法定代理人:江某,系被告母亲。

原告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被告徐某的法定代理人江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被告分别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父母包办婚姻,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子徐某某,××××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次子徐某某。由于双方系父母包办婚姻,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不断恶化。更有甚者,被告还曾于2014年7月30日对原告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刑。被告的这一行为也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未获准许。原告从2016年离家出走后双方分居已达3年有余。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徐某辩称,1、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感情很深,并不是父母包办;2、婚后生育两小孩,且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在射阳湖开店,在上海共同生活打工,并不是原告说的未建立起夫妻感情;3、原告说的被告实施家暴与事实不符,这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借口;4、被告对原告母亲的案件,已经得到了原告及其家人的谅解,而实际情况是原告为了逃避责任,与被告分居生活,被告在其父母监护下一直进行医学治疗,期间医疗费和各项费用近20万元;5、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患有急性和短暂性精神障碍,为了给被告治病并抚养两个小孩,被告父母已经花光了家中所有积蓄,并且欠下数10万的债务,原告作为妻子和母亲未尽到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忠诚的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6、被告患病是婚后患病,原告应该尽到母亲和妻子的责任,而不是逃避责任,原告通过连续诉讼的方式解决婚姻纠纷,进一步刺激了被告,导致被告病情恶化。希望原告积极与被告沟通,采取协调的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不是以第几次诉讼为依据,而是看离婚原因,以及目前双方现状等综合因素判决是否离婚。综上所说,为了维护稳定合法和睦文明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考虑目前答辩人的病情,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本院民事判决书四份、(2014)泰兴刑初字179号判决书一份等证据,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江苏五台山医院医疗票据两张、原宝应县射阳湖镇的房屋产权证复制件等证据。经质证,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经查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潘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子徐某某,××××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次子徐某某。2014年7月30日,被告因对原告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3月10日,被告经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诊断为急性而短暂的××性障碍,现尚在继续治疗服药。原告曾多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两名男孩,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近年来继续骚扰、殴打原告及其母亲的主张,因原告提供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精神状况、辨识能力,被告家庭目前的生活状态等因素,本院认为双方离婚的条件尚不成就。希望原告从维护家庭和谐出发,积极履行对丈夫的照顾义务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审判员 樊 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兆

 

 

 

 

 

潘某与徐某离婚案判决书截图。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判决书为江苏省宝应县法院2019年的9月17日作出。判决书显示,男方曾于2014年实施强奸岳母未遂,2015年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而短暂的××性障碍。

 

8月6日,澎湃新闻从宝应县法院证实了上述判决。工作人员介绍,“这个案子(没有判离)因为涉及到抚养、财产等纠纷,矛盾太大”,后来原告又起诉了,最后一次是2020年7月20日起诉,最终通过调解结案,“双方已经离掉了。”

 

女方多次起诉离婚未果

 

上述判决书载明,原告潘某生于1989年12月,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徐某,生于1988年6月,住江苏省宝应县。法院就二人离婚纠纷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潘某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被告分别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父母包办婚姻,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先生育长子,后办理结婚登记,随后生育次子。双方系父母包办婚姻,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不断恶化。更有甚者,被告还曾于2014年7月30日对原告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兴化市法院判刑。被告的这一行为也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未获准许。原告从2016年离家出走后双方分居已达3年有余。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徐某辩称:双方婚前相互了解,感情很深,并不是父母包办;原告说的被告实施家暴与事实不符;被告对原告母亲的案件,已经得到了原告及其家人的谅解;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患有急性且短暂的××性障碍;原告通过连续诉讼的方式解决婚姻纠纷,进一步刺激了被告,导致被告病情恶化等。徐某一方表示,为了维护稳定合法和睦文明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考虑目前答辩人的病情,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法院调解后双方离婚

 

法庭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潘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后,生育长子,补办结婚登记,生育次子。2014年7月30日,被告因对原告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兴化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3月10日,被告经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诊断为急性而短暂的××性障碍,现尚在继续治疗服药。原告曾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两名男孩,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近年来继续骚扰、殴打原告及其母亲的主张,因原告提供证据不充分,故该院不予支持。此外,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精神状况、辨识能力,被告家庭目前的生活状态等因素,该院认为双方离婚的条件尚不成就。希望原告从维护家庭和谐出发,积极履行对丈夫的照顾义务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不准原告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8月6日,江苏省宝应县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该案原告败诉后没有上诉,但后来又多次起诉,最后一次起诉是2020年7月20日,在另一名法官手上,该案最终调解结案,“调解后双方还是离掉了。”

 

对于该案当时为何没有判离,该工作人员说,“矛盾太大了,涉及到抚养、财产等纠纷。”

 

编后语:很多网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且已不是第一次起诉离婚都不判离婚实在是太过份了,因此对此案有很多批评意见。但是,本案不判离可能主要是因为本案被告婚后患病,考虑到被告精神状况、辨识能力才不判离婚。另外,很多其他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法院一般都不判离婚,因为判离婚可能进一步刺激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引发暴力事件。当然,小编认为,第一次起诉一般不判离婚对想要离婚的一方是极端不公平的,是严重影响离婚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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