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中常见的案件类型,以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为例,车主或者其他投保人为了分散风险或者在风险出现时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而选择不同种类的商业保险。 但是该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为保险公司出具的单方格式合同,常常会出现投保人意志以外的不可控情况。比如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到期之前提前续保,但保险公司单方出具的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限与即将过期的保单上的期限并未衔接一致,换句话说就是被保险人“被脱保”了。 面对此种尴尬的情形,被保险人的投保利益还能获得补偿吗?我们先来看一下真实发生的小案例吧~ 案例 2016年3月3日,车主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并缴纳了保费,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自2016年3月4日0时起至2017年3月3日24时止。 在保险到期前,李某于2017年2月24日提前向该保险公司缴纳了保费2330.26元,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了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及保险单号为XXX的保单,据保单显示,签单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保险期间:自2017年3月5日0时0分起至2018年3月4日24时0分止。 2017年3月4日,该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李某承担了维修费用及评估费用共计25484元。理赔交涉过程中,保险公司以该事故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及合同相对人未对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日期提出异议是对保险期限的认可等为由拒绝赔付,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裁判要旨:两审法院一致认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到期之前提前续保并交纳保险金,根据行业习惯,保险人应知悉投保车辆的保险期间,应当出具前后两次保险期间相衔接的机动车保险单。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被保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该案中保险公司以事故不在保险期限内为由拒赔虽然看似合理,却显然违背了投保人缔约合同的目的,也不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违背了保险行业的交易习惯。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着重考虑了社会交易秩序和风俗习惯并依此作出判决,合情合理。 程功律师温馨提示 有时法律虽可能有空白和漏洞,但是钻法律空子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最终会得法理的制约。您还有类似纠纷的烦恼吗?不妨拿起法律的武器快来维权吧,相信法律会给您一个公平公正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