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著名影视明星李小璐出轨pgone事件炒的沸沸扬扬,各路媒体凭此热闻也赚足了眼球,各地吃瓜群众也有了更多茶余饭后的谈资。在这个“娱乐至死”的时代,作为新闻媒体及相关工作者,是否为了追求利益至上而不惜触碰法律的底线;作为社会公众的普通一员,是否在满足自我猎奇心理的同时又形成了窥探欲的扭曲价值呢? 据悉,2018年2月1日,李小璐工作室已委托律师就相关侵权主体(在部分网络平台、自媒体上发布针对李小璐及其家人含有侮辱、诽谤性质言论的用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借此,我们不妨好好了解一下我国现有法律对有关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律师现就公民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遭受侵犯后权利救济之路径作如下简析: 总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论是针对娱乐圈明星还是社会普通公民的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的行为指引和价值导向作用,进而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努力,更需要每一位法律人走在净化网络空间维权之路的最前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