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数万条“垃圾短信”,“讨薪”被驳回
民法总则: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白帮人干活,法院却不支持他“讨薪”,为啥?因为他们是帮人推送数万条“垃圾短信”。
2016年,经人介绍,美光房地产公司委托海亮公司为其进行商业推广。双方约定:推广按照美光公司所提供方案进行,由海亮公司通过其在移动公司开辟的通道向发送对象群发商业短信,每条0.035元。由于海亮公司内部财务规定5万元以下不签合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随后,海亮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广告短信群发,并分四次向美光公司开具了共计2.6万余元的发票。
但当海亮公司找到美光公司讨要劳动报酬时,对方多次推托,最终美光换了新老板彻底否认了这笔债务。海亮公司将美光公司告到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惠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原告超出经营范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所发送的短信应认定为垃圾短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