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强制执行前债务人死亡可申请执行债务人的继承人 赵军因结婚买房,向老同学李义借款30万元交纳房款,并承诺尽快还款。一年后,李义恰好也面临买房的问题,无奈手头上的存款不够付首付款。李义想起赵军借的30万,于是就向赵军说明情况,希望他及时还钱。可是,赵军正想用手头上的积蓄注册公司,不想归还。无奈之下,李义只好持相应证据将赵军告到法院,要求他偿还30万元借款。双方在法庭上经过法官的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李义同意赵军在一个月内偿还借款30万。履行期限几近届满,赵军却在赴马来西亚考察项目归来时,遭遇空难去世。 李义虽然对赵军的去世颇为伤感,对赵军的家属亦充满同情,但眼看首付款的交纳期限就到了,李义无奈向赵军的家属主张还钱。赵军的家属对李义的行为非常不满,明确表示李义人已去世,无钱可还。 由于赵军名下有房有车有存款,遗产颇多,李义在向其家属主张未果的情况下,无奈将赵军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赵军的妻子及父母均表示其没有继承赵军的遗产,不应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告知赵军的妻子及父母,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赵军的妻子及父母发现无法规避偿债的义务后,主动交纳了执行款30万。 法官析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既然继承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主体,那么继承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被申请执行人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因此,除非继承人已经明确放弃继承权利或被继承人无任何遗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原生效法律文书承担债务一方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赵军的继承人试图通过未继承赵军遗产的理由规避履行执行义务,但是却忽略了一个前提,即无论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如何继承遗产,均不影响被继承人以其遗产优先偿还其生前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 案例四: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死亡,可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继承人 杨硕和展风是发小,关系一直很好。工作后,展风结识了一位号称国际某著名投资公司的美国人大卫,可以帮助展风获得投资的数倍收益。展风抱着试试的心态投资了10万,结果一个月后,大卫就给了展风十几万的收益。展风简直惊呆了,于是将所有存款都给了大卫,甚至还向杨硕借了100万用于投资。杨硕虽然半信半疑,但架不住好兄弟的反复保证,最终将钱借给了展风。然而,大卫收到钱后,却从此消失了。展风知道被骗后性情大变,虽然自己借着父母的资助开办企业,收益颇丰,但却迟迟不肯还杨硕的钱。杨硕觉得好兄弟不容易,也没催着还钱。然而杨硕的父亲突然被查出患有白血病,急需巨额骨髓移植的手术费。杨硕只好请求展风尽快还钱。展风以企业周转不开屡屡推辞,杨硕无奈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展风偿还欠款100万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展风依旧不还,杨硕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没多久,展风就在一次极限运动中意外死亡。杨硕发现,展风的存款、股票、基金、房产均被其父母继承。于是在律师的建议下,杨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变更展风的父母为被执行人,要求其父母在继承展风遗产的范围内履行还款的义务。执行异议申请立案后,执行法官经过审查,裁定变更杨硕申请执行展风一案的被执行人为展风的父母。由于展风的父母不配合履行执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通过冻结划拨展风银行账户存款及查封拍卖展风房产的方式为杨硕成功执结了100万的借款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 法官析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本案中,展风死亡后,其父母继承了展风的遗产,杨硕即可以申请变更展风的父母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据此,杨硕只需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再立一个执行异议案件即可助其在展风死亡后实现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