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把饭店向食客递上价目表视为要约邀请,是等待食客点菜发出要约,发出要约的同时就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数量了,没有特别说明的,根据交易习惯一般都认为是1份,饭店同意就是承诺。 但是我们注意到,该饭店的价目表上最后一栏有一句“以上海鲜按个计价”。这说明什么问题呢?该游客称“点菜时就问清楚虾是不是38元一份,老板说是,结账时居然告诉我们38元一只”。合同法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对原要约的新要约“。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还是胁迫欺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游客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从游客询问老板虾是论只还是论份来看,不存在这种情况。否则,自己约的虾,含泪也要吃完。。。 二、是否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一要符合客观要件,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显然)二看主观要件,包括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或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这种利用他人的主观状态已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从本事件中游客灰常警惕地上菜前先问价的态度来看(然并卵)似乎再土毫也不至于连一只虾的市场价格也搞不清楚。所以并不属于显失公平。 三、是否属于欺诈、胁迫?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行为。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宰客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对旅游区经营者的宰客行为,法律早已划定了红线,也明确了法律责任。《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而针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以及使用虚假、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诈交易的行为,《价格法》在第四十二条、四十条分别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针对暴力宰客,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即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包括(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暴力胁迫情节更加严重的,甚至构成抢劫罪。 宰客有风险,下刀需谨慎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