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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你想好了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律风险提示

时间:2015年07月02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再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法人单位的盖章无实质区别。因为,单位印章本身没有“手”、“脚”,也没有“意识”。盖章必须通过人来完成,那么,哪个“人”有权盖章呢?显然非法定代表人莫属。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定代表人拿起笔签字,和拿起印章加盖是一样的。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的《公司案件审判指导》一书中曾指出:公司的意思表示并非只能通过公司印鉴形式表征出来,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只有凭印鉴才能行使代表权,并不能认为欠缺了印鉴,公司就无法做出意思表示。由于法定代表人本身即代表公司,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如签名),即可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2期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中的法院认为部分指出:由于担保的函件得到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故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有效成立。公司的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通过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所为的行为,是公司法人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公司法人具有约束力。

四、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权利限制,以法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或在对外出具的文件上签字是否有效

该情况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需明确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若相对人知情,则对法定代表人所在的法人单位(以下称:该法人单位)不产生效力,相应后果由法定代表人和相对人承担;若相对人不知情,则对该法人单位产生效力,相应后果由该法人单位承担。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律的规定是清晰的,但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尤其是在有诉讼纠纷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如果在合同磋商或尽职调查过程中,相对人签收过该法人单位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而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做了明确的限制规定,则应当认定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需要指出的是,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应由该法人单位来举证,若该法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则应推定相对人不知道,其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公司内部治理所做的权利限制和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如何防范法定代表人签字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法人盖章的情况下,也争取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进行签字。因为在没有条件核实法人印章真伪情况下,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待日后发现所盖印章系伪造时,无法证明是谁所加盖印章,进而无法明确该法人单位是否有责任。在此过程中,“人”比“章”更靠谱。

其次,在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时,相对人应当面核实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确保签署文件的人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再次,如果法定代表人需授权他人签署,则应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过程进行面签或公证,确保授权过程真实有效。

最后,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用笔来书写,而不是用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来替代,更不能委托他人加盖“名章”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名。因为,目前对法定代表人的 “名章”在公安机关备案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名章进行备案的情况也不普遍,不容易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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