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司股权的安排 1.股本规模 总股本规模适中的原则 保持较高每股收益(EPS)的原则 保持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 适当的资产负债率 2.股权结构 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 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形式(法人持股和自然人持股的匹配) 股权激励机制的考虑 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考虑 (七)IPO申报时间的规划 (八)整体变更时的股权重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能否增加新股东或原股东同时追加出资?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但可在变更前进行增资或股权转让,即通过股权重组达到IPO要求。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九)以净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十)净资产折股依据 新《公司法》第九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但究竟是按账面净资产折股,还是按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未明确界定。为使业绩能够连续计算,应当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