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问题类型: 我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一下;
我的问题紧急,需要委托律师;
我要打官司了,想找个好律师;
详细内容:
您的称呼:
联系电话:
qq:
 
资讯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浏览文章

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18年02月05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导读:近年来,我国频发冤假错案,如“商丘的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杀人案”等等,究其根本原因,是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具体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去。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的确立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做到不枉不纵,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疑罪从无原则透露出“人本主义精神”。以人为本,在当事人经正当法律程序确定为罪犯以前,国家仍然要为其提供公共保护。每一位犯罪嫌疑人应当具有与一般公民同样的法律地位。我国早在之前就加入了《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简称公约),也就认可了无罪推定原则。公约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从以上规定就可以看出,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含有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现有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的判决——被告人解旭辉被控犯罪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案

案例要旨:任何犯罪事实的认定,都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即使被告人作有罪供述,也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判定犯罪事实是否能够得到证明。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当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被害人的准确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被告人所供称的作案工具不能确定亦不在案,案发现场的非全封闭式亦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时,虽然被告人作有罪供述,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检例第25号:于英生申诉案

案例要旨: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又要注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有效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在监督纠正冤错案件方面,要严格把握纠错标准,对于被告人供述反复,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且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三、刑事辩护中无罪推定的理解与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是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进行有效辩护的法宝利器。在未经正当程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是与公民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受“罪犯待遇”,不受刑讯逼供,不被自证其罪。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要充分理解无罪推定的核心要旨,在具体事务及细节上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效辩护。

服务导航

扫扫加微信
微信号:
15333828211

律师免费咨询:
1873991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