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迁移祖坟在我国传统观念里是大事,民间素有“穷不改门,富不迁坟”的说法,然而,随着各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如火如荼,征地、迁坟不可避免,因迁坟引发的行政管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答复、行政合同等行政纠纷也随之而来。 1.相对人对在镇政府设立、代表市政府实施征地行为的指挥部发布的迁坟公告不满,市政府是适格被告 ——陈敦兵、王祖发等与大冶市陈贵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案 案例要旨:市政府发出征地公告,告知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征地补偿登记时间及其他事项,并在镇政府设立指挥部且明确该指挥部职责是代表市政府实施征地行为的,指挥部发布迁坟公告的行为应视为市政府的行政行为,相对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以市政府而非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案号:(2014)鄂大冶行初字第00026号;(2014)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97号;(2015)鄂大冶行初字第00023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5-07-23
2. 行政机关无强制迁坟职权且无法证明相对人同意的迁坟行为为强拆,属违法行为——李昌彬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确认案 案例要旨: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实施迁坟工作,相对人主张其祖坟被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该祖坟系相对人自行迁移,且无法提供其他合法迁移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认定其强制拆除了相对人祖坟,行政机关未提供其具有强制迁坟法定职权的证据的,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号:(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19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6-07-12
3.行政机关强迁祖坟应当履行事先催告义务,否则应认定为程序违法——卢盛兵与临湘市横铺乡人民政府行政确认案 案例要旨: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事项。行政机关因未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未与相对人签订迁坟协议,在未履行事先催告义务的情况下,作出强制迁坟决定,将相对人祖坟强拆,应当认定强拆行为程序违法。将尸骨另葬他处的,有义务明确告知尸骨安葬地点。 案号:(2015)临行初字第18号;(2015)岳中行终字第161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6-11-09
4. 村每家每户的迁坟数量和补偿费用系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王巧英、王七良、吴美意、李良学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马群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例要旨: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散坟迁移补偿属于征地补偿的一部分,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开。村各户的坟的数量在村范围内被村民普遍知晓,非个人秘密,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村每家每户的迁坟数量和补偿费用系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裁判理由:《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被上诉人马群办事处对王巧英等六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巧英等六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是可以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到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征地拆迁前,狮子坝村各户的坟的数量在该村范围内被村民普遍知晓,并非系个人秘密,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涉案的迁坟行为是征收上诉人所在村土地和拆迁房屋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规定,狮子坝村每家每户的迁坟数量和补偿费用系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王七良等人系南京市栖霞区狮子坝村村民或者原村民,其对该村各户的迁坟数量和补偿款享有知情权,其向被上诉人马群办事处申请公开上述信息,被上诉人应当予以公开。 案号:(2015)栖行初字第30号;(2015)宁行终字第509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6-02-19
5.行政机关与墓主代表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迁坟补偿协议后,又与宗族其他人签订新协议未经墓主代表同意的,应按旧协议履行——钱宗敏、钱丙怀诉习水县土城镇人民政府继续履行行政合同案 案例要旨:行政机关为实现辖区范围内坟墓搬迁行政管理目的,与坟墓墓主代表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坟墓搬迁补偿协议书》,属于行政合同,该行政合同未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依法应当有效。行政机关与宗族其他人签订新协议未经墓主代表同意的,与墓主代表签订的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案号:(2016)黔0321行初48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6-09-28 来源——法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