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权 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对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有权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复议权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权 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该标的,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有权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恢复执行权 法院裁定中止、暂缓执行的案件,在相关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以及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权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监督权有条件执行的案件,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上一级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变更执行法院;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其他法定权 申请执行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