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抢劫。 法律用语中不包含抢夺行为(排除转化型抢劫),一般街上一妹子包被夺大喊“抢劫啦!”,其实多半是抢夺罪。 27.醉酒。 醉酒在法律中有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之分,后者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不是所有的酒驾都要悲剧的。另外,前者在法律上不影响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犯罪行为的量刑。 28.近亲属。 部门法之间区分有别,范围各有不同。 29.机动车。 机动车不等于汽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0.自助。 不是自助餐。我国民法中的自助行为还存在于理论之中,比如小明吃饭不给钱,老板死活不让走,这就是自助行为,当然老板必须马上110求助,不能把小明扣了刷盘子。 31.自然人。 胎儿不属于自然人,我国自然人采独立呼吸说,但未出生的胎儿也保留有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可自动继承这一特留份;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2.驰名商标。 按照我国最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3.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个大课题,仅指出两点:(1)《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理解,应按照立法目的解释,即有以上八种行为便构成犯罪。 34.自首。 自首不是应当从减轻处罚的情节,而是可以从减轻处罚的情节,这二者有天壤之别,前者必须减轻或从轻处罚,后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与立功相比,这有时候就可以成为生死之别。具体可参照药家鑫案和重庆龚刚模案。 35.三倍赔偿。 新《消法》规定了三倍赔偿,是成交价款的三倍。后面还有一句,赔偿不满500元按照500元算(哪那么容易让你骗了人就赔几十块)。 36.身份歧视。 反歧视原则对合同自由原则有限制的作用,以不同的人分别订立的数个合同,其内容不得形成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具体可参看《两元钱的优惠与身份歧视》,王建平,载《法学》2000年第9期。(前段时间网上看到郑州一饭店“长得漂亮就能免单”引发的思考,让我怎么敢去。) 37.抽奖。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法律明文禁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38.不立案。 公安机关做出刑事案件不立案的决定必须出具不立案通知,不能因为心知破不了案就随意打发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39.发票。 吃饭得开发票,但是商家不开发票,也不能不给饭钱,因为开具发票的义务不是合同主给付义务,发票与饭钱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