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箭06: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 对于民企,特别是具有浓厚家族意味的企业来说,老板们往往认为,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买车买房、出国旅游、担保借贷等个人开销悉数从公司支取,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混同。 这种行为在上市之前也许风险不大,最多只是股东之间会产生纠纷,但一旦公司上市,公司的钱就不是老板一家人的钱,而是公众的钱了。如果老板们再从公司支取资金不走程序,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则有可能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信息披露不实,误导公众,而遭遇调查和诉讼。 创维公司董事长黄宏生在香港的遭遇就是这种风险的体现,值得所有民企老板们警惕。 冷箭07:合同风险损失难以弥补 现代社会,几乎每一项交易背后都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子。而中国企业不大重视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往往在一单重要业务快要成交签订合同之时,才想起找律师“随便看看”合同文本,而且也不愿意就法律服务支付足额的律师费。以小时计费在中国法律服务收费方式中不占主导地位就说明了这一点。 由于这时的法律文件往往皆以外方律师起草的合同为蓝本,要讨论修改合同文本,要么时间上不容许,要么客观上也不可能。 由于中国企业签订合同很轻率,也不存在董事会合同审批制度和法律顾问把关制度,从而导致纠纷增多,矛盾出现后损失难以弥补。而且,中国企业往往愿意将法律顾问室设置为企业的内部机构,在组织结构上处于从属和下属机构,这就使得法律顾问的作用和地位大打折扣。遭遇合同诈骗之后再诉诸法律或请求律师帮助的案例并不少见。 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例是,2001年,叙利亚外商马乐旺未经浙江省外经贸厅审批,也未到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在义乌设立办事处并开展跨国贸易。在头几次采购商品过程中,马乐旺很讲“信用”,货款结清很守时,大部分经营户在以后交易中对他丧失了警惕。接着他就以“钱未汇到”为由拖欠货款,最后当欠款积累到一定程度并引起经营户注意时,马乐旺已经出境逃之夭夭。 冷箭08:以“私法”取代“公法” 出于某种原因,有些企业认为《公司法》缚手缚脚,不利于企业运作。而企业内部的管理、股东之间的关系,只要大家相互协商一致,就可以制定独立于《公司法》之外的内部章程和规则。这种妥协和规定,也许内部和谐的时候谁也不会去计较,可以相安无事,但一旦出现纷争,闹上法庭,则不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最终判定无效,并且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执行。所以民企最好是先理清这些关系,不要因为一时的权宜之计埋下企业发展的定时炸弹。 北京某公司的章程就有这样一条规定:“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必须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判断是否同意其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正是这条规定引发一起涉嫌侵犯股东知情权的纠纷。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不能以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公司用公司章程对向股东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条款进行限制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负有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