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与激情7》自从4月12日在国内上映以来,掀起一股巨大的“速度与激情”热,票房更是打破多项纪录,上映首日票房即达4亿。持续关注《速度与激情》系列的影迷应该都知晓,2013年11月30日好莱坞影星保罗·沃克(Paul Walker)因车祸意外去世,而当时《速7》才开拍两个月。此后,影片制作方请了保罗的两个弟弟作为替身完成了剩余影片的拍摄。网上对电影的评价也因此都多带了几分致敬保罗的意味,影片最后的一句“If one day the speedkills me, do not cry because I was smiling(如果有一天我因竞速而死,请不要为我哭泣,因为我一定是笑着离开的)”,更是让集体飙泪。 回到电影本身,其背后的法律那些事儿也是值得正视的。 一、速度与激情之民事保险责任 4月初,飞人刘翔正式宣布退役,随着他退役的,还有那双被保险公司保了一亿元人民币的飞人腿。保险并非只针对运动员,影视拍摄行业的演员,也和保险关系密切。影视剧的拍摄,尤其是特定题材的影视剧(诸如武侠题材、战争题材等),常常会有大范围的爆破、打斗戏码,在这过程中,演员的人身安全是一大考虑因素。通常,演员本人或剧组会为其个人购买人身保险,以降低意外发生后的损失;从剧组角度考虑,还涉及对电影本身的保险问题。 近年来,内地影视拍摄行业的演员人生安全意外频发,2009年《高粱红了》拍摄时演员王挺被烧伤;2010年俞灏明和Selina拍摄《我和春天有个约会》烧伤;2012年演员高昌昊因戏中毛驴受惊栽进山沟里,伤势过重身亡……上述案例中,牵涉一系列保险理赔的问题。相对于内地影视拍摄行业对演员保护机制的欠缺,我国香港地区以及国外有较为健全的演员保护机制。在国外不管是主演还是群演,只要一进组,就会有非常详细完善的保险合同,连身体的重要部位都会明确写入其中;在香港地区,剧组不为演员购买意外保险即属于违法,不允许开机。 有鉴于保罗的意外,《速度与激情7》投保5千万美元(约3.1亿人民币),创下影史保额天价,重拍花费的钱由Fireman’s Fund保险公司承担,而不用投资方来承担。 二、速度与激情之危险驾驶罪 《速度与激情》系列电影带给观众感触最深的莫过于精彩的飙车画面,片中人物根本无视法律,肆意地在风中飞驰。笔者观影之后,亦不得不感慨赛车的热血沸腾和男人之间的决斗情意,电影中狂飙的飞车戏码更是久久不能让人忘怀。然而,现实生活中无视交通法规飙车造成事故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就在《速度与激情7》上映的同一天晚上,北京大屯路隧道发生了一起现实版“速度与激情”——一辆兰博基尼与一辆法拉利相撞,两车损毁严重,所幸只有一人轻伤。 “飙车”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法律严格的规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飙车人员,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扣分、罚款、口头批评等形式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受到《刑法》的处罚。飙车行为在《刑法》分则中主要涉及的罪名有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之后增加一条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种情况适用于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涉嫌交通肇事罪。如2009年杭州“70码”事件的胡斌最后就是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刑3年。 电影中的精彩总归还是艺术,但各位观看电影之后千万不要如片中人物一样无视交通法规、随意飙车,否则很可能惹祸上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