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问题类型: 我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一下;
我的问题紧急,需要委托律师;
我要打官司了,想找个好律师;
详细内容:
您的称呼:
联系电话:
qq:
 
资讯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浏览文章

要文斗,不要武斗:教你如何用法律武器智斗小三?

时间:2014年12月25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面对法院的判决,一部分人认为,“小三活该”,虽然对于第三者,法院没有明确的规定予以制裁或者保护,但是在道德层面,终究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单就此案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在法理上属于共同共有关系,而不属于按份共有关系,所以不存在“丈夫有权处分属于自己那份财产”的说法(夫妻关系解除,即离婚时,另当别论)。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这些法条无一例外地规定了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院最终确认章先生的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判令小倩如数返还受赠房产是有足够法理和具体法条支撑的。

但也有另一部分人,持有相反的态度。他们认为原告方承认早在2007年就知道章先生把房产赠与了小倩,那从知道这事起,法律就赋予了吴女士一把尚方宝剑——撤销权。吴女士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赠房协议。此权利需在自债权人即吴女士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另外,即使吴女士没有及时行使撤销权,但也可在诉讼时效两年内向法院主张协议无效。《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吴女士2007年得知自己权益被侵害,2009年前就应该向法院请求保护,而吴女士到今年4月才将章先生和小倩告上法庭,明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她的诉讼请求理应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也有人为“小三”感到不值,赔了青春,赔了孩子,最终什么都没有得到,倒是伤害了原配也伤害了小三的章先生,仅仅只是受到批评教育。于是有人给她支招:据《婚姻法》解释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章先生和小倩于1994年就同居,小倩可提供证据,向法院起诉章先生涉嫌重婚罪。

法院是一个讲证据的地方,从这一案例不难看出,原告吴女士一方正是因为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且合理避开了诉讼时效的问题,而小倩则正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不仅令自己处于被动方,而且还因为在法庭上述说了与实际证据相悖的言论(强调房子是自己购买的,与章先生无关),加上原告代表律师在总结陈词的时候,必然也以维护正义,维护道德的角度予以阐述,最终令小三落得个人财两空。试想一下,假设懂法的是小三,手中握住关键性的证据,而吴女士却只能接受过了诉讼时效的事实,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判侵权的是丈夫章先生,驳回原告诉讼,如果是这样,后果就会截然相反了,那么这又将是一场“正室有理说不清”令人唏嘘的案件了。

面对实际生活中,这样那样的问题,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去更好的切合实际情况。婚姻法新规里,就有相关的改进: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法院是否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条款?备受社会关注。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终实施的司法解释中,将这条饱受争议的条款剔除出去。

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从道德的角度,谁都知道做第三者是不对的,已婚人士婚外情更是伤害双方当事人的罪魁祸首,可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凡事都讲究证据,需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判断。小编认为,我们要在懂法知法的同时,自觉维护道德规范,不要越过自身的道德底线,无节操、无下线的人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维护公平与正义。

服务导航

扫扫加微信
微信号:
15333828211

律师免费咨询:
1873991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