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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汽车保险,看完相关法律常识再决定!

时间:2014年12月05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三、附加险责任范围

1、全车盗抢险: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车上责任险: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3、不计免赔特约险: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四、投保汽车保险时,应当注意:

第一、莫重复投保。就是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款。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第二、莫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如汽车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而汽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第三、莫保险不保全。一些人为节省一点钱,总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真的车辆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他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补偿。

第四、注意及时续保。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总认为拖两天没关系。但如真遇上意外,保险公司只能按合同日期履行义务。

第五、认真审阅保险单证。现在全国统一使用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的保险单证,原有各保险公司印制的同类空白单证停止使用。当您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证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xx省(市、自治区)销售”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第六、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当您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只图省事随便找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投保,更不能被所谓的“高返还”所引诱,只求小利而上“假代理人”的当。

第七、注意莫生“骗赔”伎俩。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人为制造出险事故,有的伪造、涂改、添加修车、医疗等发票和证明,这些都属于骗赔的范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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