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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姓氏谁做主?——透视姓名权立法解释

时间:2014年11月24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洁也认为:“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内容都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而且出台时间较早,不足以解决当下公民在姓氏使用中出现的纠纷。解释草案细化了法律规定,为公民姓氏的决定和使用提供必要的指引,值得称赞。”

有正当理由可不随父母姓

信春鹰还表示,实践中,也有一些公民因回复祖姓、由他人扶养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姓氏。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法律应当照顾公民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正当需求。

基于此,在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的同时,解释草案也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是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此外草案还规定,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说,父母之外的直系长辈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甚至更高辈分的直系长辈。常见的例子是,男张三入赘女李四家,生子随母姓,起名李五。李五长大结婚生子,想为孩子改回自己的祖姓,根据解释草案就可以给孩子起名为张六。

孟强同时指出,我国收养法对合法收养关系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有些爱心人士收养孤儿,可能并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而根据解释草案中的第二种情形,被扶养的孩子也可以出于感恩的目的选取扶养他们的人姓氏,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鼓励爱心人士扶养、帮助孤儿。

“对选取父母姓氏之外的其他姓氏有条件地放开,这一方面体现了社会的宽容性,适应部分家庭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重名的概率,更有利于户籍管理。”山东省德州市人大代表、陵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冯冬梅说。

“其他正当理由”须进一步明确

在充分肯定解释草案积极意义的同时,不少公众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焦点集中在“其他正当理由”这一项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认为,“正当理由”这个提法无法把握,难以操作。

“‘正当理由’判断的权力和边界在哪里?由谁把握?现在公民改名主要到公安派出所,是否意味着判断权就给了派出所,他认为正当就正当,认为不正当就不正当。所以应有一个更明确的标准和边界,以便于操作。”陈小川说。

最高法院一位法官也指出,“其他正当理由”的表述在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何谓“正当”可能见仁见智,界定并不容易。

在孟强看来,“其他正当理由”属于立法技术上的兜底性条款。这一规范性文件本身就定位于立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要求,立法解释是因为“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而做出的,是对现行立法不够清晰的地方进行的解释,所以不宜采用这种过于模糊抽象的表述,否则这一表述本身就需要再进行解释,会出现“针对立法解释的解释”的现象。

“过于抽象的规定,在实践中一定会引发争议。极端一点的例子如:一个女孩非常喜欢一位电影明星,因此提出来将姓氏改为该明星的姓,理由是‘我喜欢、我愿意、我有自主决定的权利’,那么这样的理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孟强表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将何为‘正当理由’的判断权交给司法机关,那还不如直接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来得简单迅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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