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xx外语学校与金水区xx镇xx村民组土地买卖纠纷案。 2008年本律师接受被告xx学校委托,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庭前调查发现双方签订了多份租赁协议及一份买卖协议,且xx学校划拨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之事实,及时引导法官对该案系买卖关系而非租赁关系的认定。庭审中,因对方律师不能及时抓住有利证据,为我庭审答辩赢得了效果,把一个看似败诉的案件,辩成了一个胜诉的结局,为xx学校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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