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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文化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4年05月20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为了鼓励中小型企业发展,近期,国家不断出台扶持中小型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中小型文化企业欲享受到新政策带来的实惠,需要准确理解相关税收政策的内容,把握税收优惠适用对象和申报的流程。

整体来看,国家针对中小型企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和流转税两个方面。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上述两项政策对我国数量巨大的中小型文化企业影响重大,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并申请税收优惠。

(一)“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比较

从表述上来看,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针对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免税政策针对的是“小微企业”。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明确“小型微利企业” 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到“小型微利”文化企业,也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13]52号文中提及的“小微企业”,根据2011年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化行业被列入“其他未列明行业”范畴,并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然而,根据52号文的规定,其适用对象主要采取的是月度销售的标准,并未明确上述“小微企业”标准是享受免税政策的前置条件。

(二)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

根据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因此,小型微利文化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新规定将核定征收类型的小微企业也纳入优惠范围,同时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对于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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